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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钢集团阳泉冶金进出口公司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0-18

施行日期:1994-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钢集团阳泉冶金进出口公司(94)中阳冶进出26号报告,外经贸部和冶金部分别以[1993]外经贸部政审函字第466号和[1993]冶人函字第052号批复同意成立该公司并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同时,尽快结清该公司原以“中冶进出口公司阳泉铝矾土矿联营公司”名义发生的出口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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