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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的批复(节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5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60-07-04

施行日期:1960-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月13日你院民庭电话询问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申请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应该按着我国婚姻法处理,一般的不需要通过苏联驻我国的使领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与苏联使领馆联系时,应当由当地外事部门报请我外交部决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应与当地外事部门共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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