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船舶外出经营出具税收管理证明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桂地税函发(1996)2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04

施行日期:1996-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你局1996年10月2日来函已收悉。关于我区船舶外出经营出具税收管理证明问题,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据此,需要回我区缴纳营业税的我区船舶,应到船舶业主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