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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乡镇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1997]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精神,按照增值税现行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对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1.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饲料、农膜,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7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2.从事化肥、农药生产的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化肥、农药,在1997年底前可免征增值税;

3.乡镇企业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生产的砖、瓦、砌块、墙体材料等规定的免税建材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4.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乡镇企业的增值税可实行先征后返70%。

5.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行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给予免税。

二、为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对效益好,创汇多的乡镇企业在出口退税指标的分配上适当倾斜,并及时办理退税。

三、凡有固定场所,设置有帐簿,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作为一般纳税人;对暂不具备条件,未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乡镇企业,经所在地国税机关同意,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符合下述条件的乡镇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加速抵扣;

1.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生产省内名牌产品的乡镇企业;

2.当地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的乡镇企业;

3.对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在不影响当地收入的情况下,可实行一次性报批抵扣完毕;

4.对有陈欠、老欠税款的乡镇企业,经批准后可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减欠税,但不得抵减当年欠税。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乡镇企业,可按《征管法》的规定,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暂缓缴纳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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