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
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4-11
施行日期:195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
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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