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4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局已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有关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1997)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29
施行日期:1997-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4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局已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有关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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