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42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5-09-27

施行日期:1955-09-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  222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