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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府法办〔200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8

施行日期:2006-04-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执法依据。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根据执法依据和“三定”规定,结合其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进行梳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的顺序分类排列,编制执法依据目录,并分别标明类别、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和修改情况。在梳理过程中,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已废止或无效的规定不能列入执法依据目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梳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退回重新梳理、予以纠正、组织协调或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等处理。经审定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梳理执法依据工作,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的类别分类排序。执法主体分为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三类。要将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及其执法职权的界定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和公告,未经审查、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界定执法职权时,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三、分解执法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界定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设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要注意避免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交叉、重复。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的部门,在报经同级编制部门审定后可以实行综合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

四、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各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形成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

五、规范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按照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执法规程,明确每个执法行为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使行政执法的各个程序、各个环节相互有机衔接,防止脱节,保证执法活动公正、公开、高效、有序开展。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还没有制定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和奖励办法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建设,是今年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务于2006年6月30前,将完成上述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附电子文本)。

今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岗位责任和执法程序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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