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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218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6-12-01

施行日期:1956-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21日省民字第277号请示已收到。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查明起诉有无新的事实根据,以及根据起诉的事实应否准许离婚。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案件,所以不论是驳回起诉或者是判决离婚,都不发生撤销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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