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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1998)3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07

施行日期:1999-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黑政发[1998]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限期取销和降低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对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一、 各类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

二、劳服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企业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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