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一并贯彻执行,对金融保险企业(含城乡信用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199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1-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一并贯彻执行,对金融保险企业(含城乡信用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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