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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1998]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管辖办法》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管辖办法

第一条为了理顺重庆市国税系统各级稽查机构之间在查处税案中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国税稽查局可以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下列案件:1.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2.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伪造、倒卖、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3.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国税稽查局派人查处的案件;4.涉及被查对象主管国税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5.上级国税稽查局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6.下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国税稽查局查处的案件;7.本级国税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第三条上级国税稽查局进点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原则上应口头或书面通知被查对象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知晓,被查对象所在地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不应以任何方式再进点检查,以免重复检查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第四条区市县发生的税务违法案件,原则上由被查对象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

第五条区市县国税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国税机关管辖,并通知有关国税机关,管辖权有争议的,有关国税机关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国税稽查局协调或裁定执行。

第六条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款及罚款入库,按照谁查处谁办理入库的原则执行。

各级国税稽查局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中,发生税款及罚款入库争议时,有关国税机关要本着有利于及时入库的原则协商办理入库。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国税稽查局协调或裁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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