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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国税机关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1998]3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各市、地、州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法制建设,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尊严和国家经济利益,保护国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税系统行政执法实际,现将全省国税机关聘请律师担任税务法律顾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请法律顾问的范围为市、地、州及以上级国税局,其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衔接。

二、聘请法律顾问,采取国税机关选聘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经聘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签订聘请合同。聘请的法律顾问,除特殊情况外,每周利用半天时间到受聘机关处理有关事务。

三、聘请法律顾问人数暂定1人,聘任期为1-2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聘。合同双方参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商确定酬金,酬金由聘请方负担。

四、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有两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协助国税机关做好法律顾问的推荐选聘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和顾问律师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各地国税机关及其所属基层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六、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所聘法律顾问确定后,应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聘请法律顾问的具体事项按《四川省国税系统聘请法律顾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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