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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办发(199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1-09

施行日期:1992-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婚姻登记依法办事,特制定《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二、认真学习婚姻法律、法规及政策,钻研业务,熟悉掌握婚姻登记管理知识,做到情况明、统计数字准确,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清正廉明、秉公办事,不收礼不受请,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刁难群众,不违法办理登记。

四、积极宣传婚姻法律,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婚事新办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积极防治违法婚姻,保障公民婚姻自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努力探索婚俗改革,积极开展婚姻教育和婚姻系列服务,指导群众健康、文明办婚事。

七、认真填写各种婚姻文书,做到整洁、规范、无遗漏项目,及时整理婚姻档案并按要求立卷、保管和使用。

八、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文明礼貌,讲究职业道德。

九、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等现象。

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好婚姻管理方面的保密工作。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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