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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经贸资字[1999]1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2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市县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委、厅局(公司):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办法》中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申报条 件、申报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内容、认定及申诉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目的一是要把国家免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鼓励企业大力开展三废利用,保护资源,改善环境;二是有效防止骗税事件的发生。山西省经贸委、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曾于一九九七年联合下发了晋经贸资字[1997]174号和晋经贸资字[1997]714号文件,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了试认可。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取得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搞好我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工作,现就企业申报材料等有关事宜特做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地市严格按国家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一、企业申报材料l、山西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2、经省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有关产品工艺技术资料,如科技成果评审监定证书、新产品投产验收证书等;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生产许可证,防幅射证书等复印件;5、企业有关财务核算的情况;产品(项目)是否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年销售额、年实现增值税额及所得税额;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后,企业上缴的税金额较上年增、减情况。

二、申报程序及免税审批手续

1、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凡符合晋经贸资字[1997]174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由企业填写《山西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向县级经委及主管国税局、地税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经贸委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省经贸委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拟考察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名单,派遣相关专家现场考察或对有关产品进行技术鉴定,提交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3、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罕发出评审会议纪要,省经贸委根据评审会议纪要下发认定证书,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评审会议纪要下发有关评审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4、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依据省经贸委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认定证书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的免税通知对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三、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经贸委和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每年二月底前,各地市经贸委和税务机关将本辖区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经认定享受减免税情况的总结报送省经贸委和省级税务机关。

鉴于工作岗位变动,对原晋经贸资字[1997]714号文件确定的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人员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蔡衡省经贸委总工程师副主任:王德平省国税局副局长冯佳根省地税局总经济师成员:陈官虎省经贸委资源处处长赵永强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副处长马爱锋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王惠文省地税局特别税管理处处长郭建华省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办主任吕步云省环保局计财处处长

附件: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略)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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