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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可以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我国公民办理结婚公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5)司公函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04

施行日期:199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米兰总领事馆反映,一些在该馆登记结婚的我国侨民,其在国内的一方配偶为申请出国团聚,持该总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申办结婚公证时,公证处不予办理。为了维护我国侨民侨眷的正当权利,经研究,今后公证处对上述情况应比照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自费留学生婚姻的有关问题》〈领认函〔1990〕002号〉〔见《公证规章集成》第314?315页〕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即,公证处根据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及其他证据,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书。

请及时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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