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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国税发[1999]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福利、校办企业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福利、校办企业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全省统一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印章的工作,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项工作由各基层局发票科负责。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发放。

2.对税负超过6%的福利、校办企业,各基层局应进行重点检查。此类企业在办理税收返还手续时,除上报原申请退税的有关资料外,还应附送税务机关对其申请退税期间的纳税检查情况的证明资料。

3.关于税务机关的检查资料录入微机工作,待市局将相关计算机管理软件开发完成后再行操作。

4.今后各基层局对新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由2人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在审查安置残疾人数量及“四表一册”、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基础上,还要审核企业是否已经连续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及残疾职工工资是否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不符合条件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中请表》上少于两人签章的不得上报市局审批。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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