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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液化气行业实行铅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国税发[1999]1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如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针对本市液化气行业税收管理偏松的情况,从1999年1月起,对全市的液化气企业(站)实行“铅封液化气罐入气口、进货查验,依率计征”的征收管理办法,取得了明显效果。这是继加油站铅封后对类似行业征管死角又一好的管理办法。现将《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液化气行业实行铅封管理办法的报告》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学习借鉴,切实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目前,流通环节的税收管理仍是个薄弱环节,希望各地深入调查研究,拿出更多更好的管理办法,努力使我区征管工作上一个新台价,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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