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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开展反避税和税务情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9]63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局京地税检[1998]375号文件“关于在我市地税系统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1998年10月我市地税系统城近郊区地税局和直属分局开展了反避税试点工作,通过一年的试点工作,使我们对地方税避税的特点和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为了深入开展我市地税系的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向高层次发展,现将在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反避税和税务情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和税务情报工作在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单位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本地区的反避税和税务情报工作。

二、各单位要在税务检查科内设置反避税工作岗位,安排人员负责本单位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管理;在专业稽查机构和涉外税务所内要设置1-2个反避税调查工作岗,负责本单位反避税调查的实施。

三、各单位要对本管辖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地方优惠措施企业的关联企业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一),并通过计算机将调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形成我市地税系统的关联企业情报库,为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提供案源,调查统计工作应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结束。各单位每季度应至少对1户纳税人实施反避税调查。

四、市局涉外分局和各区、县局涉外税务所要结合涉外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的特点,充分利用涉外税收协定开展本单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务情报工作,针对跨国纳税人特别是常驻代表机构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义务现象安排检查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避税调查。

五、调查取证工作是反避税调查工作的核心,掌握反避税调查取证工作的规律,加强对关联企业不合理经营行为证据的收集是反避税调查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

六、各单位查办的避税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税务检查处,涉及对跨地区关联企业的调查由市局税务检查处统一协调组织。

七、关联企业避税行为的税务调整应遵循对应调整的原则。对关联企业避税行为的认定和调整应由区、县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定,案情重大(50万元以上)或疑难案件应报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裁定。

八、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情报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地区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本地区的国税机关建立税务情报交换机制,制订本单位的税务情报工作计划,建立税务情报工作台帐,加强工作考核,为本单位的税务检查和反避税调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各单位税务检查科每季度制作的用于确定税务检查对象的税务情报应不少于5件。

九、反避税调查和税务情报工作是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各单位反避税调查和税务情报工作的计划和考核是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反避税调查和税务情报工作将作为今后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关联企业统计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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