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集中交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乌国税[1999]11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乌鲁木齐商业银行所属支行营业网点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集中向其机构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缴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新国税办[1999]5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集中交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乌国税[1999]11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乌鲁木齐商业银行所属支行营业网点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集中向其机构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缴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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