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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和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国税发[1999]1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9]56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一[1999]13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我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和电脑版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监开代管企业,一律使用电脑2000新版专用发票,原电脑99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停用。停止使用的旧版专用发票,各分局要按规定及时缴销。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除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监开代管企业外,一律停止开具非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十万元手工版专用发票和省内非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99版专用发票,应在2000年3月底前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抵扣。

三、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各分局必须在1999年底前完成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尚未完成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报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五、从1999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实行验旧购新、限期使用、超期作废的办法。即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使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两年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剪角作废。一般纳税人10月1日以前购买的专用发票按10月1日计算。两个月期限按60天计算。

各分局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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