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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小规模企业中试行IC卡申报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0]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25

施行日期:2000-02-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电子申报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省局从1999年6月起,先后在合肥市国税局第三分局、芜湖市国税局第二分局、安庆市国税局第一分局进行IC卡申报的试点工作。试点表明,这一方式提高了申报效率和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监控力度。为扩大推行IC卡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IC卡申报方式主要在城市和县城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中试行。一般纳税人中除省局确定的3个试点单位外,其他单位由省局另行规定申报方式。?

二、为便于管理和向总局征管信息系统过渡,每个市、地必须在省局确定的3个试点单位中,按照服务到位、价格合理、产品合格的原则,选择使用其中一家的产品和软件。同一市、地不得使用两种产品和软件。?

三、IC卡所采集的申报信息,现阶段主要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2)的相关数据。?

四、推行IC卡申报,应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宣传、动员,但不能强行推广(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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