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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税外[2000]5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是指:外商投资公司与母公司、与被投资子公司、与同属一家母公司的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9号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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