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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制发婚姻证件式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婚函(1991)28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9-23

施行日期:1991-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婚姻证件的管理,维护婚姻证件的法律地位,杜绝滥印婚姻证件的现象,我部重新设计了《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封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内页套印民政部婚姻管理专用印章。

二、婚姻证件由民政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印制。各地指定的印刷厂,须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审查批准。

三、为保证更换新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先印制了一部分新式婚姻证件,以供急需。各地可将所需证件数量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告婚姻管理司。新式婚姻证件自接到之日起即可使用。各地旧婚姻证件如未用完可继续使用,但自接到本通知起不得再印制旧式婚姻证件。

四、各地在换制婚姻证件工作中如有疑难问题,可直接与婚姻管理司联系。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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