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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1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0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1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与当地工商、体育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对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以及兼营体育经纪业的经济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加紧时间办理,逾期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体育经纪业务的单位,必须使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从9月1日起正式启用。对纳税人以前所使用的其他种类的发票,各单位要注意做好缴销工作。

三、专用发票的规格为190mm×l05mm=40开(其式样见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共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

四、专用发票的字轨为“鲁地税青字(××A25)”,其中,“××”表示年号。

五、专用发票采用水印无碳纸印制。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为进一步加强发票防伪,在发票联上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印制“青岛地税”四个字。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的规定,专用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每本12.50元,各单位不得加价销售。

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171号)(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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