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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外(200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01

施行日期:200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五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0)1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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