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二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 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办(2001)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20
施行日期:2001-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二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 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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