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东方、白沙、乐东、琼海、保亭、文昌、琼山、儋州、通什财政局,临高、万宁、屯昌、昌江农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留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免税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01)1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18
施行日期:200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东方、白沙、乐东、琼海、保亭、文昌、琼山、儋州、通什财政局,临高、万宁、屯昌、昌江农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留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免税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