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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1)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07

施行日期:200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今年7月1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数据在22省区全面投入运行,针对防伪税控系统报税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在5省4市存在的问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软件。为此,总局决定对全国税务机关所使用的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于6月25日前进行一次全面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售软件的升级工作

各地正在使用的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地信息中心负责,由各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各地信息中心在升级和安装之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现将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升级程序、升级步骤文件等放在总局广域网通迅服务器local金税工程有关通知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目录下,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随后也将用户手册发给各省市信息中心,由各省市信息中心逐级下发到基层税务机关。升级前要仔细阅读升级步骤文件并严格按照升级步骤执行。

此次升级工作完成后,全国防伪税控系统各软件的正式运行版本统一为防伪税控报税软件3.12版、防伪税控认证软件3.12版、企业发行软件3.20版和发票发售软件3.20版。

二、关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

根据总局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岗位职责的要求,信息中心负责发行工作,流转税部门负责发售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做好衔接工作。

3.20版的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已经在软件模块上分开,并分别设有操作密码,在升级完成后,负责发行和发售的操作人员要将初始密码更换为各自的工作密码,并将密码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升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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