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包钢铁公司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2001)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05
施行日期:200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包钢铁公司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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