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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府[1999]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8-12-22

施行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计划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招标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

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招标。但受到警告处罚的设计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逾期送达。

第十五条 组织方案设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当占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二)参加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三)进行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国外专家。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评标应当采用科学方法,按照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富有创意的要求,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可以组织评奖。

第十七条 方案设计评标会的基本程序:

(一)市规划国土局宣布有效投标方案,并解释废标原因;

(二)招标单位介绍招标情况;

(三)投标单位按顺序介绍投标方案,介绍顺序由会前抽签确定;

(四)评委对投标方案进行评议;

(五)评委进行无记名投标;

(六)统计并公布投标结果;

(七)起草并宣读评审决议,确定中标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会应当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公证部门监督整个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及公正性。

第十九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评标会要求完善中标方案。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原则上应当承担下阶段设计,但必须先按规定在我市办理设计资格认证或者项目注册手续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设计。招标单位另选设计单位的,必须征得中标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付给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

第二十一条 已经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招标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招标文件资料印刷费、资金、招标会及评标会的各项开支等;未明确建设单位的规划项目,其招标费用经市政府批准暂从土地配套回收费中垫支,以后向建设单位收回。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或者由市规划国土局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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