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出函(2001)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08
施行日期:200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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