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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出函(2001)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08

施行日期:200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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