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湘人发[2001]149号2001年10月10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900元调整为15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300元调整为2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9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95元调整为1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10元调整为180元;二人者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90元调整为16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70元调整为14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50元调整为12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增发6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增发8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二战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蠕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于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 00]4号)文件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