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联合使用机动车管理IC卡的通告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津地税地[200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5

施行日期:2001-12-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加强税源控管,规范我市机动车管理,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征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下:

一、凡悬挂本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办理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时,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IC卡(以下简称IC卡)。没有IC卡的车辆应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IC卡。

二、纳税单位、个人持IC卡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受理后在IC卡内写录相应的完税信息。符合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和IC卡,经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后,办理免税、写卡手续。

三、新购机动车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分)所的驻征点申报纳税并写卡。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过户、变更等事宜时,一并查验IC卡的完税信息,凡IC卡中无完税信息的,应通知持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录完税信息后,再办理车务手续。

五、IC卡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IC卡遗失和损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补制。IC卡实行一车一卡,必须与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携带,以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