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200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12
施行日期:2002-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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