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5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进(200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05
施行日期:2002-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5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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