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据此样式自行印制,从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18
施行日期:2002-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据此样式自行印制,从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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