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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1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05

施行日期:200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国税函[2002]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区税控加油机的安装工作正在进行,为了防止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在我区的重演,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的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取得联系,并将有关安装税控加油机和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二、对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企业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说明对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和参与改动税控加油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

三、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对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有偷税嫌疑的加油站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给举报人予以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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