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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2]1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况,请于次年1月20日前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报。

上报的内容包括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财税[20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 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 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 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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