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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效挂钩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6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5

施行日期:200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新疆电力公司《关于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效挂钩问题的函》(新电财[2002]3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经研究,对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改制后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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