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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02

施行日期:2005-09-09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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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1]1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计委市监察局关于2002年健全和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2]85号)的规定,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明确招标范围和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成府发[2001]134号文第四条)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整治维护项目以及检测、试验和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项目。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项目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需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没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四、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三报一网”(即《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任选其一发布。同时,为保证本地市场的公开性,除应在《成都日报》或《成都商报》上发布外,还可在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和《成都建信网》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通过市有形建筑市场(即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现阶段,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开标、评标及中标公示,并在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交易中心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76号)文执行。

六、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阶段性备案。必须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发售日前5个工作日和确定中标人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备案。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收到备案文件后,如发现投标人有不良纪录、市场禁入等,或者招标过程有不规范行为和发生投诉等,应在备案文件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行政监督意见书面通知招标人。

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招投标的,由招标人择优选择2~3个中标候选方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后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可根据方案进行设计招标,确定中标设计单位;招标人也可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提供者为设计单位,但必须在方案招标时予以明确。

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从全省统一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完善之前,首先推荐从《四川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中抽取。

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原则: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试验及中介服务招标的评标应采取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方案、经济方案分别打分,以最后综合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的评标可采取综合评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者,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商务(经济)标与技术标的分值比例,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其中商务标应起主要作用,商务标所占总分比例不得低于60%,同时应当遵循投标价格越低其商务标得分越高的原则。

以设备、材料采购为实质内容的项目招标,应以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价格的有效性予以认定。

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举报或投诉对所有招投标方面的档案和资料进行检查。

十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照世界银行《工程采购指南》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其他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不定期对建筑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对各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

十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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