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辽经贸产业[2002]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辽经贸产业[2002]12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驻辽各海关:
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按此文件要求,由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摩托车企业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要各负其责,坚决查处,切实搞好摩托车行业的整顿工作。
2002年4月5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