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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2)2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7

施行日期:2002-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辽经贸产业[2002]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辽经贸产业[2002]12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驻辽各海关:

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按此文件要求,由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摩托车企业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要各负其责,坚决查处,切实搞好摩托车行业的整顿工作。

2002年4月5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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