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4]278号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27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04
施行日期:199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税函发[1994]278号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