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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27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04

施行日期:199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税函发[1994]278号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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