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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国税函(2003)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3

施行日期:200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国税发[1999]92号)第四条的规定,我省各级国税局的内部审计职能归口为计财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设在其他部门的单位,应按总局的规定进行调整,统一由计财部门负责。

二、各级国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局人事、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计财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正确运用审计成果。

三、省局将按有关规定抽调有财务审计经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2003年计划对3~4个单位进行财务内部审计,重点审计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核算管理及使用情况。同时开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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