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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3〕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2

施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政策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不征增值税,应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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