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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03]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税发[2002]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15号)、江苏13个厅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就[2003]3号)精神,我市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可以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文件所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企业。

三、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再就业企业的认定、审核和年检工作。具体税收减免权限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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