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以国税函[2003]388号文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国税函(2003)1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9
施行日期:2003-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以国税函[2003]388号文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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