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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进[2003]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及布置工作,督促各出口企业严格按照《出口退税子系统操作指南》(公布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咨询服务频道??便民服务信息”)要求,正确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上网办理单证确认提交。税务机关必须对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严格进行审核、核对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审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启用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按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中的“出口日期”栏注明日期填报出口日期,以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信息中的出口日期一致。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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