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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3)1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0

施行日期:2003-06-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2003]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国税机关兴办的税务代理机构已于2000年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45号,国税发[1999]154号文件完成了脱构改制。按规定兴办事务所的税务机关对脱构改制前代理机构要实施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上一级税务机关作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事项要进行批复。因此,对于“职务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权属问题你局已按国税发[1999]154号文件作过界定,目前,这项政策规定没有变化。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文已废止。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同时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缴纳税款及其它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稽核、管理监督。

特此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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