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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3]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11

施行日期:2003-07-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奖发票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发票有奖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的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有奖发票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有奖发票工作而拨付、使用的专用资金。

有奖发票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兑付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中奖的奖金;经营者有奖发票垫付奖金的手续费、有奖发票的损失等。此项资金应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试点单位有奖发票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安排,推广后由各地向当地政府申请。有奖发票专项资金由各级地税机关的计财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施有奖发票的县、市(区)地税局,要单独建立帐薄,对兑奖专项资金加强管理。

第四条 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有奖发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手续费按兑奖垫付奖金额的2%给付。

第五条 县、市(区)地税局支付有奖发票奖金时,应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地税局应给办理兑付有奖发票的部门拨付一定数量的周转金,兑付有奖发票的部门应加强周转金的管理,及时与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对假发票、无效兑奖凭证等,经县、市(区)地税局鉴定确认,不予兑付奖金,并按规定追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查处。

发票举报奖励资金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各级地税局要根据区局的要求逐级定期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包括有奖发票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表和相应的文字报告及由于实施有奖发票后税收增加情况的分析报告。区局将对有奖发票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七条 有奖发票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的,应追究当事人及主管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补充规定一:

关于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问题

一、有奖专用发票的式样、面额、规格

有奖专用发票为单页式定额发票,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印制。票面各联文字内容包括名称、联次、字轨、票号、面额、付款方名称、经营项目、收款方名称、开票日期、奖区及兑奖须知等;票面设置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等8种面额。基本联次由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凭证三部分组成。每本发票附印3份汇总记帐凭证。(式样见附件)。

有奖专用发票成品规格为200MM×75MM.每本50份。

二、有奖专用发票的防伪

有奖专用发票使用专用纸张印制;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监制章,发票号码采用数码喷码技术印制,同时使用底纹、潜影、缩微等防伪技术,并定期更换防伪措施;字轨由发票印制年份和地、州、市简称组成;发票号码由印刷批次标识(A、B、C、D……)和7位顺序号组成。

三、有奖专用发票的使用对象及启用时间

从事饮食、娱乐经营活动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取得营业收入时使用有奖专用发票。

实施有奖发票工作的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区局直属征收局自2003年8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届时, 用票人原提供饮食服务使用的《新疆饮食业统一发票》和提供娱乐服务使用的《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没有实施有奖发票工作的地区仍然使用原发票。

四、有奖专用发票的印制、发售、领购、开具和保管

有奖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实施有奖发票工作的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本区域内用票人发票使用情况,准确测算有奖专用发票的需用量,并在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汇总上报用票计划。

实施有奖发票工作的地税机关应认真作好旧票的清理缴销和有奖专用发票的领购、供应、保管等项工作,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管理费。

凡符合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期限缴验旧版发票,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相关文件领购、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按照消费金额从大到小的用票原则向消费者开具有奖专用发票,妥善保管发票,如有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在报刊或电视等社会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五、有奖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有奖专用发票,对有奖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环节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票样(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11日新地税发〔2003〕104号 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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